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保障部招标文件
1.报价须知
1.1招标货物名称:液化气。
1.2交货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交货期: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1.4付款方式:货到9%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次月承兑付款。如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提出的付款方式,可在此标书中注明: ,评标时作为参考。
1.5开标时间:2022年3月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6开标地点:江苏索普集团开标室。
1.7如遇国家进行税率调整,则按合同含税价格/(1 合同约定税率)×(1 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结算。
2.投标人资质
2.1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确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投标人需提供如下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2.2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较好的业绩且无不良记录。
2.3如投标人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合法经销资质。代理经销商必须提供厂家授权的代理证明材料;如是代理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另需提供进口报关证明或材质检验报告等必要材料。
2.4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电话联系后8小时内必须给予回复,明确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解决方案。
2.5投标人所供产品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报价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3.1货物清单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预估) | 报价(元/吨)优惠幅度 |
1 | 04020200000008 | 液化气 | 槽车运输、执行标准gb11174-2011 | 吨 | 1440 | |
2 | 04020200000024 | 钢瓶液化气 | 执行标准gb11174-2011 49公斤/瓶 | 吨 | 1.47 (30瓶) |
备注:1.数量为全年预估数量,如在合同期内如数量超出预估数,双方将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仅对数量及总金额变更,运费、执行时间等条款与原合同维持不变。每月根据招标人磅单结算。
2.瓶装液化气,钢瓶免租赁费。
3.以每个项目的报价乘以数量后的累计之和的总价作为评标依据,优惠幅度最大的投标人中标。
3.2技术要求
3.2.1标的物必须符合gb11174-2011标准,随车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瓶装液化气要求钢瓶及包装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及招标人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安全附件齐全,相关标识完好清晰。
3.2.2其他要求:必须保证供应,尤其在招标人生产异常时,要求在接到送货通知后4小时内到货。
4.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评标采取第一轮确定两家中标候选人,第二轮根据中标候选人的二次报价确定中标人的评比方式。
4.2.1 在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优惠”最大的两家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4.2.2 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电话联系,要求两家中标候选人进行二次报价,评标小组取每个中标候选人两次报价中的低价进行比较,价低者中标。
4.2.3 在1.5指定开标时间的当天,请各投标人保持通讯畅通。中标候选人必须在的接到电话后10分钟内进行第二次报价,否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如评标小组开标现场电话联系不上中标候选人,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放弃二次报价机会的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第二次报价“优惠”低于第一次报价的,以第一次报价为准。
4.2.4 评标小组不得泄露各投标人的报价。
4.3 流标
招标人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招标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流标处理,并根据招标人规定严肃处理。
4.4 废标
凡投标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投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3.2条款要求的,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废标处理。
5.定价规则
5.1以每月1日镇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的镇江市终端瓶装液化气价格,减去投标人的报价(优惠幅度),一票制结算。
5.2公式如下:
z=x-y
x:每月1日镇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的镇江市终端瓶装液化气价格,此为浮动价。(单位:元/吨)
y:中标人的报价(优惠幅度),此为固定价。(单位:元/吨)
z:含税(9%增值税)开票价格,每月根据实际送货量以招标人磅单结算。(单位:元/吨)
5.3每月开票前,双方根据价格公式由中标人出具报价书给招标人确定价格。
6.其他注意事项
6.1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标,无国标强制要求的应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否则应及时调换或退货处理。招标人送货的司乘人员必须遵守招标人相关规定及要求。
6.1.1标的物中需检验的品种,经招标人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货,否则做退、换货处理,由于退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全部承担;长期合约的中标人如出现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为中标人无能力保障产品质量,招标人有权终止此次招标合同的执行。
6.1.2不合格货品招标人会及时通知中标人,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仲裁期间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供应,不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运行。
6.1.3送货车辆必须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专车运输送货,送货途中注意安全、杜绝违章,发生异常情况时由中标人全权负责。进入厂区送货车辆要求达到“国五”排放标准,严禁超限超载(行驶证核定总质量)。
6.2如因中标人原因,对招标人生产造成影响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投标方相关责任。
6.3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招标人《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6.4附件《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6.5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长岗,邮编:212006,
联系人:金坚,电话:13951400185,
负责人:黄映,电话:13605283400。
7.投标人其他说明事项: 。
8.请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认可。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所有。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