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保障部招标文件
1. 报价须知
1.1 招标货物名称:质检煤质分析仪器一批。
1.2 交货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 交货期:7月30日前(如无法满足请在报价时注明)。
1.4 付款方式:货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两个月现汇付款。如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提出的付款方式,可明确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评标时作为参考。
1.5 开标时间:2021年6月30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1.6 开标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1.7 报价须知:报价为含13%增值税送到价。如国家税率调整,按合同含税价格/(1 合同约定税率)*(1 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
2. 投标人资质
2.1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投标人除报价外,还需提供公司资质、两年业绩、质量体系、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等证明文件。确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投标人需提供如下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等。
2.2 投标人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合法经销资质。代理经销商必须提供厂家授权的代理证明材料;如是代理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另需提供进口报关证明或材质检验报告等必要材料。(厂家要求必须满足2.1条款)。
2.3 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电话联系后8小时内必须给予回复,明确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解决方案。
2.4 投标人所供产品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报价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3.1 货物清单: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型 号 | 单位 | 数量 |
1 | 04010100000210 | 自动监控热值系统 | 测温范围:5℃~40℃,精密度:≤0.1%,热容量稳定性:一年内热容量变化≤0.2%,其它参数见配置要求 | 台 | 1 |
2 | 04010100000211 | 碳氢氮元素分析仪 | 测量范围:碳:0.005%~100%、氢:0.01%~60%、氮:0.008%~60%,重复性: 碳(cad≤0.5%)、氢(had≤0.15%)、氮(nad≤0.08%),控温范围:rt 10~1050℃,其它参数见配置要求 | 台 | 1 |
3 | 04010100000218 | 标准筛振筛机 | 配套筛具(mm):φ200;最大装筛层数(层):8;装料质量(g):200;筛分粒度(mm):6~0.045;其它参数见配置要求。 | 台 | 1 |
4 | 04010100000219 | 哈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 | 主轴转速(r/min):20±1;工作转数(r):60;研磨碗容量(g):50;研磨垂直压力(n):284±2;其它参数见配置要求。 | 台 | 1 |
注:在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前提下,以清单中1-4项综合评分作为评标依据。
3.2 技术要求
3.2.1碳氢氮元素分析仪均须符合煤质分析相应国家标准gb/t30733-2014《煤中碳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检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自动量热仪也须符合煤质分析相应国家标准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检测的相关技术要求, 其他产品必须符合及gb/t2565-2014等国家相关技术要求。
3.2.2技术要求详见配置要求。
4. 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4.1 开标
招标人评标小组负责开标工作,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4.2 评标
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评标采取综合评分评比方式,依据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人为参加仪器考察人员及相关人员。
4.2.1 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人报价文件,依据综合评分标准对商务进行评分,此项为固定得分。
4.2.2 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人报价文件,依据综合评分标准及现场考察情况对技术进行评分,综合得分平均分值高者中标。
4.2.3 评标小组不得泄露各投标人的报价。
4.3 流标
招标人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招标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流标处理,并列入供应商负面清单,一年内不再接受参与招标人招标工作。
4.4 废标
凡投标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投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3.2条款要求的,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废标处理。
其他注意事项
5.1 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标,无国标强制要求的应符合招标人3.2技术要求条款,否则应及时调换或退货处理。
5.1.1 标的物中需检验的品种,经招标人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货,否则做退、换货处理;长期合约的中标人如出现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为中标人无能力保障产品质量,招标人有权终止此次招标合同的执行。
5.1.2 不合格货品招标人会及时通知中标人,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仲裁期间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供应,不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运行。
5.3 如因投标人原因,对招标人生产造成影响的,招标人将向阿里巴巴公司投诉。如影响严重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投标方相关责任。
5.4 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列入招标人供应商负面清单,同时招标人将向阿里巴巴进行投诉。
5.5 招标人将按《江苏索普化工股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管理考核(详见附件1)。
5.6 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邮编:212006
联系人:陈纯洁,手机:13951286030,电话:0511-88995004,
负责人:徐国仲,手机:13952886350,电话:0511-88995235
请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认可。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所有。